乘坐旅行社的大巴车受伤 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
旅游者在大巴车上受伤 旅行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事实明确,双方基本无争议。旅游大巴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走动和离开座位这样的行为产生,导游同时也有义务在游客离开座位走动时给予安全提示,对于不必要的走动及时劝阻,而不是还安排公司员工上前表演节目。员工张先生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有保护自己的注意义务。张先生摔伤是由大巴车司机急刹车以及导游安排其上前表演叠加造成的,对于该摔伤,张先生本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责任,除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这些必要发生的费用的赔偿外,还应按照上述《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赔偿游客团款的5%的违约金。
最后,通过释法说理,旅行社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旅行社自愿将张先生的旅游费用全部退还,并通过保险为其报销12000元的各项费用,另给予了张先生一定金额的精神补偿款,张先生对后期旅行社的处理结果很满意,同意不再追究,双方达成和解。

【质监所引申评析】
旅游的目的是旅游者追求身心愉悦,安全事故显然与旅游目的背道而驰。同时,安全事故的出现必然造成旅行社以及导游的经济损失。因此,杜绝安全事故不仅是维护旅游者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旅行社以及导游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以及及时救助义务。那么,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实际执行者,应当如何执行上述安全义务,以尽可能的规避安全事故及责任呢?
一 要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
《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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